济宁市慈善义工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使用慈善义工各种标识,向社会展示义工的整体形象,确保慈善义工标识的严肃性,根据《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工标识主要用于济宁市各类义工组织开展义工服务和各类宣传活动。主要包括义工站牌匾、义工团旗帜、义工证、义工标志卡等。
二、济宁市慈善标识不得用于任何未经允许的商业活动。
三、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由市慈善总会心统一制发和管理。义工参加义务服务时应持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
四、义工证只作为义务服务、培训、嘉奖记录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五、义工参与服务活动后,须随团填报《济宁慈善义工服务情况反馈表》,义工团团长签字。义工服务结束后,义工团根据《济宁慈善义工服务情况反馈表》,在《义工证》上如实填写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并于活动后*日内将《济宁慈善义工服务情况反馈表》,上报市慈善总会审核,总会返还一份复印件由各慈善义工团保存。
六、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须由义工本人使用及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或不当使用。晋级年审时,由义工所在义工团团长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回收义工证,上缴市慈善总会。年审结束后,义工团专人领取签字后,发还义工本人。
七、被劝退或开除的义工,收回其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
八、义工变更义工团、义工站等义工组织时,由慈善总会换发义工证。义工证如损坏、丢失或写满,义工可申请补发、续发。
九、义工团旗帜由各慈善义工团按照总会要求制作,设专人保管、回收、维护,不得外借。团旗更新须报经慈善总会审查,并由专人保管旧团旗。
十、义工进行义务服务须佩戴“义工卡”,义工团集体活动,还须专人打旗并负责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