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慈善总会效能监督卡管理办法
一、为提高服务效能,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群众接访工作处理程序,真正做到为困难群众办事、办好事,扎实为民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效能监督卡作为事项申办人评定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的载体,由事项申办人填写。
三、效能监督卡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办事项;
(二)受理部(室)和人员;
(三)受理日期;
(四)办结日期;
(五)服务质量;
(六)意见和建议。
四、慈善组织接访人员应主动向事项申办人交付效能监督卡;不得以诱导、威胁等方式干预申办人真实表达意志;不得代填或伪造效能监督卡。
五、服务事项受理办结后,接访人员可指导其投入专设慈善工作效能监督意见箱,或依据事项申办人意愿退交受理人员。
六、退交的效能监督卡,由群众工作室汇总保管,定期报送上级业务主管监察部门或单位指定部门。投入监督箱的效能监督卡,由上级业务主管监察部门或单位指定监察部门负责收集汇总。
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指定部门对所收集和受理群众工作室报送的效能监督卡进行汇总,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工作室、接访员进行反馈或通报,并监督限期整改。
八、群众工作室依据申办人对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的评定和意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检查整改。
九、效能监督卡评定情况统计,列入年度任务目标考核和评选先进内容。
十、对效能监督卡反应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给予责任人戒勉、调离、待岗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或干预事项申办人真实表达意志的;
(二)对事项申办人反映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事项申办人不满意率超过30%或基本满意率和不满意率合计超过50%的;
(四)事项申办人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经调查属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