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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基层慈善组织将全部“有户口”

发布时间:2009-08-18 信息来源: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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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登记与备案相结合

    为积极鼓励和培育发展基层慈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其组织行为,发挥其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日前济宁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基层慈善组织建设与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本着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济宁市将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登记和备案程序,依法明确基层慈善组织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在基层慈善类社会组织成立初期,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

    登记与备案相结合。根据基层慈善组织性质和类别,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基层慈善组织进行登记,成为法人社会组织。对暂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以备案管理为主,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经备案的基层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合法活动。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允许多个基层慈善组织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合署办公),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规定最低限额注册资金的基层慈善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上述登记条件的基层慈善组织,按照“一级登记(备案)、三级管理”制度,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不收取费用,不进行年检,待具备成立条件再进行登记。

    适当放宽条件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适应基层慈善组织的特点,创新管理制度,在有效落实双重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探索和实施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管理模式,适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尽量方便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县级慈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0元人民币,乡镇(街道)慈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村居(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予限制。同时加强对基层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基层慈善组织“七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档案、有活动、有资金或基金)规范化建设,督促其按照章程依法开展募集救助活动并接受年度检查,积极引导基层慈善组织建立自律公开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严厉查处借慈善之名,谋取私利、骗取钱财及侵吞、挪用慈善组织财产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募集活动及非法慈善类社会组织,维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培育推广先进典型相结合。从增强慈善服务功能的要求出发,对基层慈善组织中起主导作用的慈善机构、慈善互助(基金)促进会优先登记或备案。掌握基层慈善组织的发展状况,及时总结经验,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都要培育一批组织规范、作用明显、影响力大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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