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出台办法填补捐赠物资评估定价认证空白
慈善捐赠物资的评估定价一直以来没有系统的认证操作办法。日前,济宁市慈善总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捐赠物资评估定价认证办法》,填补了物资捐赠评估定价工作的空白,为捐赠人出具公正的捐赠证明,依法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奠定了基础。
为规范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科学进行财务核算,使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三方捐赠物资价值有效衔接,济宁市慈善总会研究出台了《捐赠物资评估定价认证办法》,并成立了由审计、民政、物价、财政、税务、质监、检疫等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捐赠物资评估定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办法》规定,由生产企业捐赠的本企业生产的全新产品,应出具企业质量资格认证、产品合格证,并提供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生产成本以及进价指导等相关资料。捐赠人捐赠的非自产物资,应出具购买发票,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等相关资料。其中,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应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间不少于总保质期的70%。境外捐赠物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捐赠物资的预评估价值,济宁市慈善总会分大宗捐赠、一般捐赠以及低值捐赠三个层次,就捐赠物资的实际价值认证分别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市慈善总会办事机构接到捐赠请求后,应要求捐赠意愿人提供拟捐赠物资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料及捐赠物资样品,并对拟捐赠物资价值进行预评估。凡预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宗物资捐赠,于5个工作日内提请委员会对拟捐赠物资进行评估。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设施、设备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上签字。预评估价值5万元以下的物资捐赠,先由市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明(不作为报销依据)。委员会每月对预评估价值5万元以下的捐赠物资进行一次集中评估,出具认证价格后,及时为捐赠人换取《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对低值捐赠物品只进行数量认证,当数量较大或必要时对总价值进行估算,并报经监事长签字同意。
《办法》要求,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勘验调查,就拟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使用性能、产品标准以及卫生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价格认证环节,依据市场交易价格对捐赠物资的使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捐赠物资实际折款,出具《社会捐赠物品价格认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市慈善总会办事机构出具不能接收该批捐赠物资的书面审查结果。
对于接收的不宜直接向困难群众发放,需进入慈善超市进行变现的捐赠物资,由委员会按现行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定价,出具《社会捐赠物品变现价格认证书》。变现捐赠物资严格依照认定价格进行变现,变现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为确保捐赠物资评估定价的科学、规范、公正,《办法》规定了委员会成员回避及捐赠物资不得审查为合格的情形。捐赠人对价格认证不认可的,可以撤销捐赠。《办法》要求要严格接收登记和出入库工作程序,建立捐赠物资总账和明细账,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慈善总会监事会负责捐赠物资接收、入库、管理及发放的全程监督工作。捐赠服务价值的评估定价认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为规范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科学进行财务核算,使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三方捐赠物资价值有效衔接,济宁市慈善总会研究出台了《捐赠物资评估定价认证办法》,并成立了由审计、民政、物价、财政、税务、质监、检疫等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捐赠物资评估定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办法》规定,由生产企业捐赠的本企业生产的全新产品,应出具企业质量资格认证、产品合格证,并提供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生产成本以及进价指导等相关资料。捐赠人捐赠的非自产物资,应出具购买发票,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等相关资料。其中,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应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间不少于总保质期的70%。境外捐赠物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捐赠物资的预评估价值,济宁市慈善总会分大宗捐赠、一般捐赠以及低值捐赠三个层次,就捐赠物资的实际价值认证分别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市慈善总会办事机构接到捐赠请求后,应要求捐赠意愿人提供拟捐赠物资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料及捐赠物资样品,并对拟捐赠物资价值进行预评估。凡预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宗物资捐赠,于5个工作日内提请委员会对拟捐赠物资进行评估。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设施、设备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上签字。预评估价值5万元以下的物资捐赠,先由市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明(不作为报销依据)。委员会每月对预评估价值5万元以下的捐赠物资进行一次集中评估,出具认证价格后,及时为捐赠人换取《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对低值捐赠物品只进行数量认证,当数量较大或必要时对总价值进行估算,并报经监事长签字同意。
《办法》要求,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勘验调查,就拟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使用性能、产品标准以及卫生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价格认证环节,依据市场交易价格对捐赠物资的使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捐赠物资实际折款,出具《社会捐赠物品价格认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市慈善总会办事机构出具不能接收该批捐赠物资的书面审查结果。
对于接收的不宜直接向困难群众发放,需进入慈善超市进行变现的捐赠物资,由委员会按现行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定价,出具《社会捐赠物品变现价格认证书》。变现捐赠物资严格依照认定价格进行变现,变现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为确保捐赠物资评估定价的科学、规范、公正,《办法》规定了委员会成员回避及捐赠物资不得审查为合格的情形。捐赠人对价格认证不认可的,可以撤销捐赠。《办法》要求要严格接收登记和出入库工作程序,建立捐赠物资总账和明细账,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慈善总会监事会负责捐赠物资接收、入库、管理及发放的全程监督工作。捐赠服务价值的评估定价认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