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慈善总会成为我市唯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公益机构
通过市慈善总会捐赠能享受税前扣除
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布了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市慈善总会成为我市唯一获得该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也意味着,捐赠单位和个人向市慈善总会捐赠,能够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按规定及时列支救助款物的,方能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该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都需进行申报,并须经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自2010年以来,市慈善总会已连续三年获得该资格。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市慈善总会捐款,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