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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局长李逢记就2014年全市“慈心一日捐”活动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4-05-23 信息来源: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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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确定,2014年继续在全市开展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的“慈心一日捐”活动。《济宁日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局长李逢记。

记者:为什么要年年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

李逢记:慈善工作的宗旨是扶助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增进社会文明和谐。目前,我市有48万残疾人、近28万低保对象、2万五保对象,以及为数众多的因大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困难的群众需要救助。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困难,既需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也需要动员社会力量的加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在《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意见》(济办发〔2012〕29号)中明确要求每年与省联动集中开展好“慈心一日捐”捐赠工作。自2004年以来,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连年开展了“慈心一日捐”活动,为社会各界搭建起了奉献爱心的有效平台,成为我市募集慈善救助资金的主要方式。作为一年一度的大型慈善募集活动,“慈心一日捐”在经历了十个年头后,已经融入了市民百姓的日常生活。

继续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的要求,也是切实帮助困难群众保障基本需求和改善生活,推动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鼓励社会捐赠,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济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今年我市“慈心一日捐”活动的有关安排情况。

李逢记:全市“慈心一日捐”活动总体上安排为5月至7月进行。捐赠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其他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捐助慈善事业:一是直接进行现金捐赠;二是与各级慈善组织签订合同认捐慈善冠名基金,以留本捐息的方式支持慈善事业;三是捐赠新品适用物资,经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评估定价委员会认证,所捐赠物资折算的价款作为捐赠款。倡导个人捐赠1天以上的经济收入;生产和经营性企业,除职工个人捐赠外,倡导盈利单位捐赠1天的利润;机关事业单位可捐赠节约的一笔资金。倡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主、居民家庭和个人认捐慈善冠名基金。继续采取设立慈善互助基金方式,在全市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普遍开展“慈心一元捐”活动,所募善款全部注入互助基金。

募集资金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慈善总会或分会分别负责接收。中央、省属企业认捐设立的慈善冠名基金,按照省慈善总会要求由市级慈善总会负责签订捐赠合同并接受捐赠,其中每年捐赠额的30%上缴省慈善总会。捐赠收入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市“慈心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搞好综合协调,实施督导,定期调度通报捐赠情况。活动结束后,在济宁新闻媒体和济宁民政信息网、东方圣地慈善网站上公告捐赠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前面您提到鼓励社会捐赠,市委、市政府在这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李逢记:一是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二是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募集资金将用于朝阳助学、夕阳助老、康复助医、爱心助残、情暖万家等社会弱势群体最需要的项目,捐赠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意愿进行定向捐赠。三是建立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市政府设立了“孔孟之乡慈善奖”,定期对在慈善公益领域和为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

记者:今年的“慈善一日捐”有哪些新要求?

李逢记:我们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献爱心活动紧密结合,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把捐赠活动作为强化宗旨观念和践行群众路线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慈心一日捐’活动的领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做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慈心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丰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内涵,使“慈心一日捐”活动成为强化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成为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带头示范,倡导善行义举,积极动员社会各界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凝聚向上向善力量,推动我市“首善之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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