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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付群
出于同情,把自己的财物捐赠出来,帮助困境中的人们,这就是慈善行为,捐赠者就是行善者。如果捐赠者总是亲自把财物送到受助者手中,成本就会很高,效率就会很低。于是,人们创设了助人行善的机构,这就是慈善组织。行善者把捐赠款物委托给慈善组织,由其转至受助对象。这样,行善者和慈善组织之间就形成一种代转慈善心意的信托关系。
慈善机构受捐赠人之托,助人行善,一头连接捐赠者,另一头连接受助者。慈善机构能否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把款物用于捐赠者所希望的用途,或者把善款和财物准确转送给捐赠者所希望的受助对象,是整个慈善转运链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只有把慈善机构的运作完全规范在法规制度之内,才能在捐赠者和受助者之间搭建起畅通的慈善桥梁,从而有效保护捐赠者的意愿和受助者的利益。由《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构成的慈善法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障慈善桥梁的畅通无阻,是慈善机构在助人行善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
但是,现实中总有个别慈善机构不能严格遵守规则,对捐赠者的意愿没有予以应有的尊重。最近媒体报道了“星光专项基金”的相关消息。这个以救助脑瘫患儿为宗旨设立的专项基金,在以“放款快”为由从一个基金会转到另一个基金会后,发生了一个重要的违背捐赠者意愿的行为:完全改变基金宗旨,救助范围中不再包括脑瘫患儿。140余万元善款,都是捐赠者委托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用于救治脑瘫患儿的,作为受托助人行善的慈善机构,怎么可以擅自改变捐赠者的意愿呢?正如媒体揭示的那样,这一改变的结果是,众多符合条件的申请救助者最终陷入彻底绝望之中,主要捐赠人也表达了强烈不满。
有关“星光专项基金”的报道,揭示了一个慈善机构因违背捐赠者意愿而使捐赠者和受助者权益同时受到严重伤害的典型案例,这再次证明在发展慈善事业中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按现行法规,慈善机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善款作为运行成本。在此前提下,作为专业助人行善或代人行善的慈善组织,并没有以行善者身份在受助对象面前接受赞美的资格,而只有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遵行法制规则准确转递慈善款物的义务。
除严格按法规制度办事,慈善机构也有义务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监管,防止运行管理中的随意性,特别是防止重要决策的制度外行为。“星光专项基金”转基金会后发生基金宗旨的任意变更,就是慈善机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的结果。
慈善组织归根结底是助人行善、代人行善的角色。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是本分,也是依法必行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