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办法
济宁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济宁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济宁市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产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设济宁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
(一) 创始基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金只取利息。
(二) 创始基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创始基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800万元。
(四) 单位和个人的捐赠都可以获得济宁市慈善总会颁发的捐赠证书。
(五)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捐赠1千元以上,民营及小型企业捐赠2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捐赠5万元以上者,可荣获济宁市慈善总会创始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个人捐赠5千元以上,民营及小型企业捐赠5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及公司捐赠10万元以上者,可被推举为市慈善总会理事;
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民营及小型企业捐赠10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及公司捐赠20万元以上者,可被推举为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
捐赠50万以上者,可被推举为市慈善总会副会长或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
捐赠100万以上者,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热心慈善事业,宣传慈善事业发动社会各界捐款在2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慈善宣传大使称号;
境外人士根据贡献大小可被推举为市慈善总会名誉理事、名誉常务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
市慈善总会同时接收实物和项目捐赠,按折款额度享有以上相应荣誉。
(六) 创始基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
(一)市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最底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 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济宁市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产劝募:
(一) 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二) 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三) 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四) 本会组织慈善资产社会募集者队伍,其任务是:积极宣传本会宗旨,联系社会各界,劝募慈善资产。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
(五) 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费、通讯费、宣传费等费用(本会专职人员除外)。
(六) 凡志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审查批准并签定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开展活动。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发给捐赠书并载入史册。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
(一)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社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或通过《山东省慈善总会》向本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五) 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税。
(六) 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七) 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一) 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的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或私分。
(二) 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三) 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的资金支付开展慈善活动必须的慈善宣传、会议、交通、内外交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
(四)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等,从会费、捐赠款利息、政府资助和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的专项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九条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本会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资产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慈善资产的支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常务副会长审签。
第十条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一) 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 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帐、明细帐,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 按国家规定,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四)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五) 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捐赠人、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定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济宁市慈善总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济宁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