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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慈善总会社会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济宁市慈善总会章程》、《济宁市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济宁市慈善总会资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发挥慈善组织社会救助的作用,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合理,便于实施,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本会开展社会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正的原则;
2 、属地救助原则;
3 、以项目救助为主的原则;
4 、以群体性救助为主的原则;
5 、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
6 、“拾遗补缺”原则(凡政府保障体系已覆盖的困难群体一般不再列为救助范围)。
二、救助范围
1 、突发性灾害。
2 、助学。鉴于政府已对困难家庭子女实行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今后慈善助学的重点为贫困高中生和大学生。
3 、助残。重点是项目救助,治疗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唇鄂裂修正手术。
4 、助困。除按照省慈善总会要求统一开展救助项目外,对特困家庭的救助主要以元旦、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为主。对因患重、恶疾病人,凡已实行和参加相关合作医疗或民政部门以实施大病救助的一般不再列为救助对象。
5 、政府要求慈善机构救助的项目。
6 、捐赠者定向的救助对象。
三、救助程序
1 、凡集体要求救助的,由该单位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
2 、凡个人要求市慈善总会救助的,一般应先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慈善总会申请,县级慈善机构救助的,市慈善总会原则上不再受理救助申请;县级慈善机构已给予救助仍有困难者,县级慈善机构出具意见,报市慈善总会再酌情予以帮助。
3 、凡个人要求救助的,由本人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4 、以项目形式救助的,按项目要求程序实施。
四、救助金额
1 、对突发性灾害的救助,其额度根据受灾的程度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2 、定向救助的,按捐赠者的意愿实施。
3 、对贫困高中生、大学生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援助,额度一般在 500 - 2000 元。
4 、对因患重、恶疾病人的救助,额度一般在 1000-3000 元。
5 、对特困家庭的救助一般控制在 200 - 1000 元。
6 、各专项基金的救助标准一并按上述标准执行。
7 、凡户籍所在地慈善机构已经救助的困难对象,按程序要求报请市慈善总会救助的,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研究确定救助标准。
五、救助资金审批
市慈善总会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其救助资金的审批按《济宁市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